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石峰支行,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株洲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南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石峰支行申请执行株洲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204执11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