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异147号
异议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11775233T,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683193420,住所地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浑南产业区世纪路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调解书执行一案中,异议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称,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2)辽0112执字第2297号《民事裁定书》(停止支付);2、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2)辽0112执字第22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支付)。3、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2)辽0112执字第2297号《民事裁定书》(扣划通知);4、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2)辽0112执字第22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通知);5、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2)辽0112执字第2297号等120件《履行债务通知书》。6、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2)辽0112执字第2297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理由如下:被执行人**公司与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向异议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集团)送达了(2022)辽0112执字第2297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履行债务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文书。现开发集团对该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履行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扣划,理由如下:一、根据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件的执行应当按顺
序清偿,除贵院送达的执行案件(详见附件)外,现异议人处尚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9日、2021年9月28日向异议人开发集团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开发集团应付**市政账款28,730,387.62元,冻结(两次)期限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向异议人送达2020辽01**执3697号、2021辽01**执1200号、2021辽01**执1201号、2021辽01**执1202号、2021辽01**执1203号、2021辽01**执13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数额共计1700万元。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向异议人送达2020辽01**执3697号等51件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数额共计3500万元。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向异议人送达案号为(2022)辽0102民初5472号、(2022)辽0102民初5472号的案件,分别冻结开发集团应付**市政的应收账款20023651.65元、417914606.25元,冻结期限为2022年11月18日至2025年11月17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现各法院尚未对债权予以处分,且本次执行案件存在新的执行申请人,因此,本次执行案件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后已无可执行财产。二、从执行文书内容上讲,(2022)辽0112执字第2297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履行明细记载的金额不尽一致,收到的裁判文书不全,导致执行款的数额无法确认。根据贵院提供的一份执行案件登记表格显示,***申请执行的数额为61768.46元,贵院下达《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也显示,缴款金额为61768.46元。但是,贵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数额分别为60000000元和51987949.13元,数额不尽一致。同时,《履行债务通知书》中未明确记载异议人应履行的债务金额和付款方式等实质内容。三、异议人与**市政之间判决的履行期限并未到期。关于异议人与**市政之间的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22)最高法245号《民事判决书》,异议人于2023年1月9日收到该判决,履行期限为30天,因此(2022)最高法245号案件的履行期限应当为2月8日,现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不应对此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四、异议人与**市政之间的案件仍存在施工合同纠纷尚未解决,后续应有索赔诉讼、再审、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等,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未定、债权债务数额不明的情况。异议人与**市政之间的纠纷为关于浑河西峡谷工程的合同纠纷,**市政为浑河西峡谷工程的承包人,异议人为发包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22)最高法245号《民事判决书》,但异议人对判决结果仍有异议;且判决中对部分工程并未进行审理(如蚂蚁王国及浑河西峡谷雕塑工
程部分);且本合同可能存在承包人**市政其他违约及质量索赔问题,异议人并未穷尽诉讼权利。双方权利义务仍存在关系未定、债权债务数额不明等情况,因此有可能造成执行回转,给案件当事人增加不当负担。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人仲字(2021)87号仲裁裁决书。上述裁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2022)辽0112执2297号案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向异议人送达(2022)辽0112执字第2297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停止向被执行人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债权60000000元、(2022)辽0112执字第2297号履行债务通知书,金额为51987949.13元,(2022)辽0112执字第2297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扣划被执行人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债权51987949.13元。2023年2月13日向异议人发出(2022)辽0112执字第2297号等120件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债权70000000元、(2022)辽0112执字第2297号等120件履行债务通知书,金额为51907297.13元,(2022)辽0112执字第2297号等120件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扣划被执行人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债权51907297.13元。
本院认为,2023年3月27日,本院实施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2023年1月16日本院向异议人送达(2022)辽0112执字第2297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通知、履行债务通知书时因笔误,于2023年2月13日向异议人重新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因实施部门已经重新作出了具体执行行为,故上述法律文书应予以撤销。关于缴款通知书,系本院向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的,与异议人无关。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的(2022)辽0112执字第2297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停止向被执行人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债权60000000元)
二、撤销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的(2022)辽0112执字第2297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扣划被执行人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债权金额5198749.13元);
三、撤销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的(2022)辽0112执字第2297号等120件履行债务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娣
人民陪审员 王 弘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