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华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089号 原告:**,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辽宁华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浑南产业区世纪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华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邵 欣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