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铜 川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民辖3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铜川市环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
法定代表人:黄福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生,住铜川市印台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黄福朝,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生,住铜川市印台区。
铜川市环福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黄福朝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向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认为对该案无法行使管辖权向我院报请指定管辖,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22执异12号执行裁定。2、依法确认冻结、扣划的环福公司在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880000元是属于环福公司所有的存款。3、依法判令不得执行环福公司在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880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其所冻结、扣划的存款880000元是在环福公司名下,就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确认该存款880000元为环福公司所有,而不应当认定该存款是黄福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更不应当认为是黄福朝存放在环福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环福公司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与黄福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起诉前申请冻结了铜川市环福工程有限公司在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880000元,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铜川市环福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账户被冻结多次提出执行异议,该院因现有员额法官人数已不能组成合议庭,请示中院后,中院将铜川市环福工程有限公司最近一次提出的执行异议指令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陕0222执异12号执行裁定,铜川市环福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并在法定期间内向印台法院(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印台法院认为,本案不适宜由该院进行审理,特提请就该执行异议之诉指令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异议前已由本院指定宜君县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对宜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22执异12号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印台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该案,应由作出该执行裁定的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少英
审 判 员 王晓亮
审 判 员 陈建安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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