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温县凯龙砼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民初1612号之一
原告:温县凯龙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南张羌镇北渠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40DF9P8K。
法定代表人:黄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全,焦作市温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龙翔,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孙光力,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焦作众天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黄庄镇张庄村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45G6WM6A。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省上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县四号桥工业区温沁路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44UL738E。
法定代表人:索洋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县凯龙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光力、焦作众天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河南省上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温县凯龙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上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县凯龙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上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凯龙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上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更贵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迎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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