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昇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某某、某某、某某市昇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702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法定代表人徐云海,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市昇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现住黑龙江省**市**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市昇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市昇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702执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腾阳

审判员  王玉明

审判员  王文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