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702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法定代表人徐云海,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市昇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现住黑龙江省**市**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市昇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市昇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702执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腾阳
审判员 王玉明
审判员 王文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