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民终9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寿县安康医院,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安丰镇石集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422358212671A。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寿县古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东大街城隍庙巷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15306108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寿县安康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寿县古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寿县安康医院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寿县安康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寿县安康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受理费10316元,减半收取5158元,由寿县安康医院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侠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