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终1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县**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安丰镇石集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422358012671A。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寿县古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东大街城皇庙巷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15306108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寿县**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因与安徽省寿县古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古城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案涉工程未完工,未经过竣工验收,**医院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抗辩,在双方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涉案工程质量是否需要鉴定,未履行释明义务,程序违法。另**医院提出***是实际施工人,应当进一步查清涉案合同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寿县**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6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永
审 判 员 魏 宁
审 判 员 陈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