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寿县某某医院、安徽省寿县古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终1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县**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安丰镇石集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422358012671A。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寿县古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东大街城皇庙巷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15306108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寿县**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因与安徽省寿县古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古城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案涉工程未完工,未经过竣工验收,**医院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抗辩,在双方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涉案工程质量是否需要鉴定,未履行释明义务,程序违法。另**医院提出***是实际施工人,应当进一步查清涉案合同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寿县**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6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永 审 判 员  魏 宁 审 判 员  陈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