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终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寿县古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东大街城皇庙巷口,现经营地安徽省寿县***第一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15306108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寿县古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4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50元,由安徽省寿县古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 植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