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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寿县古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终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寿县古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东大街城皇庙巷口,现经营地安徽省寿县***第一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15306108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寿县古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4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50元,由安徽省寿县古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 植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