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恒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亳州市谯城区颜集镇草寺村民委员会与***、淮北恒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602民初2747号 原告:亳州市谯城区颜集镇草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谯城区颜集镇草寺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602ME2042352W。 法定代表人:李丙中,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淮北恒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黎西路淮020091号A-3幢9层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8010135X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亳州市谯城区颜集镇草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谯城区草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淮北恒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恒跃建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谯城区草寺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淮北恒跃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力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力宏建筑公司)的诉讼。 原告谯城区草寺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砖款11万元、利息损失8043.29元及诉讼费1661.5元,共计119704.79元(砖款、利息损失、诉讼费系案号(2016)皖1602民初137号判决书中判决原告承担);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2日、9月3日,顔集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的草寺村老年公寓、综合办公室建筑工程进行招标,通过竞标,河南力宏建筑公司中标该项目,后河南力宏建筑公司将草寺村老年公寓工程转包给被告淮北恒跃建筑公司。工程竣工后,原告陆续向二被告支付完毕工程款。该事实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皖16民终3228号判决书予以认定。2016年1月5日,***起诉原告要求支付砖款147150元及利息4000元,案涉砖正是用于二被告所承包的谯城区草寺村民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及老年公寓工程。谯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皖1602民初137号判决书认定了该事实,同时,也认定原告已向***支付4万元砖款的事实,并判决原告向***支付砖款7万元,及承担诉讼费1661.5元。根据老年公寓、综合办公室工程的合同书的约定,合同价款均系包工包料,应由被告支付该砖款。现***已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原告支付该砖款。而原告已向二被告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该11万元砖款。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以证据目录所列证据对我提起诉讼,要求我向原告返还砖款、利息损失及诉讼费合计119704.79元,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实经过:我方于2013年9月份先后中标颜集镇草寺村老年公寓、村部大楼的工程施工,在施工中草寺村书记**要求向工地供应建筑用砖,我方做的是草寺村的项目,必需要买呀,买砖给钱,天经地义,何况是村书记卖的砖!自2013年9月至12月间先后7次向**支付转款199630元(附收条)。至于**从哪拉的砖,有没有向对方支付砖款,我方就不得而知了。原告所举证过于牵强,所列证据只是证明工程是我方建设的,砖是送到工地上的,但是工地上收到的砖是**(当时任村书记)卖给我方的,我方有支付给**砖款的收条,因为不欠砖款,所以原告的诉求根本就不存在!对于原告举证一支付工程款清单明显不包含因违约应付给我方的违约金,所以说还清一说,我方并不认可,对此我方保留反诉权利;原告举证的三方合同已反证我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中违约条款的约定也是合法有效。对此我方同样保留反诉权利;对于原告举证三和我方没有必然关联,因为砖厂***是起诉的是草寺村,法院判决?寺村支付欠款也是合理合法。工程上用的砖是我方已经付钱给**了(而**是村书记),根本不存在草寺村给我方垫付砖款的事实!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行政村欠付他人的砖款与我没有同关联性,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被告淮北恒跃建筑公司辩称:***是我公司现场负责人,具体事由均由***处理,责任由***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2日、9月3日,顔集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的草寺村老年公寓、综合办公室建筑工程进行招标,通过竞标,河南力宏建筑公司中标该项目,后河南力宏建筑公司将草寺村老年公寓工程转包给被告淮北恒跃建筑公司。工程竣工后,原告陆续向二被告支付完毕工程款。2016年1月5日,***起诉原告要求支付砖款147150元及利息4000元,谯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皖1602民初137号判决书认定了案涉砖正是用于二被告所承包的谯城区草寺村民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及老年公寓工程,同时也认定原告已向***支付4万元砖款的事实,并判决原告向***支付砖款7万元,及承担诉讼费1661.5元。***已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原告支付该砖款。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7日从原告账户扣划65800元。另查明根据老年公寓、综合办公室工程合同书的约定,合同价款均系包工包料,被告***于2013年9月6日支付给村书记**砖款3万元、2013年9月29日支付给村书记**砖款3万元、2013年10月3日支付给村书记**砖款3万元、2013年10月25日支付给村书记**砖款3.5万元、2013年10月26日支付给村书记**堂弟**砖款6000元、2013年11月29日支付给村书记**堂弟**砖款8630元,合计共支付139630元。以上事实有《合同书》、《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协议、(2020)皖16民终3228号民事判决书、(2016)皖160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借条、付款单、五份收条、还款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河南力宏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三条约定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河南力宏建筑公司负责房屋建筑时所需的设施,建筑材料。经颜集镇人民政府、河南力宏建筑公司、淮北恒跃建筑公司三方协商并签订《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协议》,约定房屋建设工程由河南力宏建筑公司转让给淮北恒跃建筑公司承包。被告***系淮北恒跃建筑公司的案涉项目负责人,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向当时的原告方书记**及其堂弟**合计支付砖款139630元,符合包料的约定。现原告以已经全部支付给二被告全部工程款为由,要求二被告返还材料款的诉讼请求,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亳州市谯城区颜集镇草寺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1347元,由原告亳州市谯城区颜集镇草寺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加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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