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3民初633号
原告:***,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恒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黎苑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诉被告淮北恒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7元,减半收取计11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吕 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