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621民初6983号
原告:淮北恒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惠黎西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涡阳第五中学,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城南新区涡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淮北恒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涡阳第五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北恒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7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淮北恒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