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筑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执4479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口工投创智天地A1号楼第1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大街13号1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5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福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