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执4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口工投创智天地A1号楼第1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大街13号1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案件保全阶段作出的(2020)皖0103执保2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福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执4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口工投创智天地A1号楼第1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大街13号1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案件保全阶段作出的(2020)皖0103执保2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福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