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筑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执44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口工投创智天地A1号楼第1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大街13号1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福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执44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口工投创智天地A1号楼第1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大街13号1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福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