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筑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178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