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3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8871620A。
法定代表人龚磊,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强,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10441。
法定代表人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强,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织金县珠藏镇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009664882Q
负责人尚经伟,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林云,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织金县,系珠藏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中,于2021年10月8日以(2021)黔0524执31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11066465.79元,现申请执行人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11066465.7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献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秦仕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