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315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8871620A。
法定代表人龚磊,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强,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10441。
法定代表人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强,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织金县珠藏镇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009664882Q
法定代表人尚经伟,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高文璨,男,1990年9月1日生,彝族,住织金县,系珠藏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524民初3980号、(2019)黔0524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被执行人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00000元、询价费及鉴定费33649.16元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6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39092元;责令被执行人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7100000元、询价费及鉴定费132753.63元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15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638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66465.7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献  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秦仕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