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斌,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恩弟,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8871620A。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龚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界明,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许界明、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川19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界明、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下欠申请执行人***217414.12.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5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95元。因被执行人许界明、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生效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已领款217414.12元,被执行人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剩余案件受理费12591元由许界明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921执126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再次执行的,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