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进胜建筑装饰维修队

鹤岗市第二十六中学与鹤岗市进胜建筑装饰维修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5执异1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鹤岗市第二十六中学,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南群楼。
法定代表人:孙美夥,职务校长。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进胜建筑装饰维修队,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光明街29委隆华小区A组团103室。
法定代表人:胡静,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进胜建筑装饰维修队与被执行人鹤岗市第二十六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岗市第二十六中学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鹤岗市第二十六中学称,本院在执行程序中扣划其工行账户存款,该存款系其教师缴纳医疗、工伤、社保等保险资金,因其无专款专项账户,资金全部存在一般账户内,该部分资金系教师个人财产与学校债务无关,故申请本院解除扣划措施,将款项转回其账户。异议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2020)黑0405执159号案件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405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鹤岗市第二十六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鹤岗市进胜建筑装饰维修队工程款人民币92749.76元及该款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的利息5339.6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息共计98085.50元。案件受理费由鹤岗市第二十六中学负担1126.07元,保全费由鹤岗市第二十六中学负担1000.86元”。本院依据鹤岗市进胜建筑装饰维修队申请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黑0405民初2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鹤岗市第二十六中学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127958.92元。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自被执行人鹤岗市第二十六中学在工商银行开立的一般账户中扣划101615.43元,款项扣划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第一,本院作出(2021)黑0405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鹤岗市第二十六中学应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二,在被执行人鹤岗市第二十六中学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本院自其一般账户中扣划已经保全冻结的存款程序合法;第三,被执行人鹤岗市第二十六中学提出本院扣划的101615.43元系其教师个人财产,并未提出证据予以证实,无法阻却本院执行。综上,被执行人鹤岗市第二十六中学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鹤岗市第二十六中学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志聘
审判员  吕乃顺
审判员  张 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