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4904号
原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A座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3242873A。
负责人:潘三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俐,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表人:王厚良,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原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涂珑珺
书 记 员 刘少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