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739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成都同创材料表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219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
被告:香港进科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达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朱剑豪。
被告:成都鑫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3号。
法定代表人:霍岩峰。
第三人:成都普斯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三号。
法定代表人:童洪辉。
原告***与被告成都同创材料表面科技有限公司、香港进科研发有限公司、成都鑫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普斯特电气有限责任公损害公司里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史 洁
审判员 赵云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