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同创(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同创材料表面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普斯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3858号
原告:成都同创材料表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219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普斯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三号。
法定代表人:童洪辉。
原告成都同创材料表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普斯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成都同创材料表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散成都普斯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案外人曾旭初、成都鑫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进科研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8日共同出资成立被告,其中原告出资34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7.2%,被告性质为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营合同约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合营期限为15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被告营业执照副本、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生成的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均显示被告营业期限已于2016年6月7日届满。但经营期限届满后,合营各方并未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达成延长合营期限的决议,故起诉请求判令解散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普斯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合营期限届满而解散。现成都普斯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合营期限届满,已发生法定解散事由,成都同创材料表面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解散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同创材料表面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兵
审判员 徐尔双
审判员 冯帅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