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民终6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中路444号。
主要负责人:王永,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文,男,该分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森,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姗,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城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101室。
法定代表人:宋文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玉华,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市华龙区。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森,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姗,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晨光商厦,住所地濮阳市黄河东段路南。
主要负责人:陈西顺,该企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西顺,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烁之,男,该企业员工。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玉,男,该企业员工。
上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城网建设有限公司、高玉华、***、濮阳市晨光商厦、陈西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90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系列案件,其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9民终1826号民事判决已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杨庆安
审判员 张慧勇
审判员 李光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