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

梧州市金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业主专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03民初1232号

原告:梧州市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北山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884254415。

法定代表人:黄**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桂光,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广西梧州市东湖路1号职工文化活动综合楼第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322581178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燕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建东,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蔡振明,男,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奉琴,女,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系蔡振明妻子)

第三人:柳秋霞,女,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原告梧州市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第三人蔡振明、柳秋霞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梧州市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梧州市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梧州市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丹

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