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403民初420号之一
申请人:辽源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
被申请人:辽源市盛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
辽源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辽源市盛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辽源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源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阚 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