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绿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苍南县绿滋绿化造林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14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苍南县绿滋绿化造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山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苍南县绿滋绿化造林有限公司、浙江山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6元,减半收取3503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