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14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苍南县绿滋绿化造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山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苍南县绿滋绿化造林有限公司、浙江山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6元,减半收取3503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