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开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齐开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富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3191号
原告:山东齐开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大武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58255314X。
法定代表人:焦英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坤,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富源二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77780099Y。
法定代表人:郑经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姗姗,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齐开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富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齐开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齐开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齐开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山东齐开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