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瑞宏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民初6066号
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壶峤镇壶峤居姜家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5H7XM9W。
法定代表人:王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波、周小明,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瑞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新街镇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5H7XM9。
法定代表人:李克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沈春华,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高安县。
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瑞宏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沈春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12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园园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