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民初4308号
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壶峤镇壶峤居姜家塘。
法定代表人:王翠,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华,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丰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裕丰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周华仙,公司负责人。
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2020年9月14日,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丰分公司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晗
书记员饶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