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民初4308号

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壶峤镇壶峤居姜家塘。

法定代表人:王翠,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华,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丰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裕丰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周华仙,公司负责人。

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2020年9月14日,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丰分公司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晗

书记员饶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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