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东方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东方园艺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711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东方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丁世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门路丽景花园城会所。
法定代表人:朱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铜陵市东方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31***6.00元。现因执行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711执4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乃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