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东方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东方园艺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11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东方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0016469X。
法定代表人:丁世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门路丽景花园城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700662932763D。
法定代表人:朱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东方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常乃贵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