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30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维,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精密达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一路清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22427G。
法定代表人:郑斌,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精密达智能机器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7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深圳精密达智能机器有限公司的起诉。被上诉人深圳精密达智能机器有限公司对**撤回本案的起诉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精密达智能机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71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已预交),原审法院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负担;余款50元,由原审法院退还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负担;余款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洪 涛
审判员 琚 虹
审判员 陈 朝 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婧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