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710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亨,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精密达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一路清风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22427G。
法定代表人:郑斌。
原告**与被告深圳精密达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密达智能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为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精密达智能公司是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自成立以来,从未向原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经营资料。因为被告作为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决策受制于母公司,且经营利益和后果也完全归属母公司,因此原告作为母公司的股东,有权查询被告的经营资料。原告多次书面致函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郑斌要求其提供被告的相关经营资料,但至今未获被告答复。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公司成立(2014年5月19日)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3、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精密达智能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在深圳市××区,故本案应移送其实际经营地法院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之规定,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显示,被告精密达智能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一路清风大道39号,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被告称其公司实际经营地在深圳市××区,但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却是案外人深圳市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并不能证明被告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位于深圳市××区,故本院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因被告精密达智能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精密达智能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精密达智能机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深圳精密达智能机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 军
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
人民陪审员 黎云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巫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