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精密达智能机器有限公司

深圳精密达智能机器有限公司、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辖终1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精密达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一路清风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郑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深圳精密达智能机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7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因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深圳精密达智能机器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记载,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