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投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某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331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西***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与广西***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