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331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西***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与广西***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