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876号
原告:武汉市鲁小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相珈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相珈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治街维佳创意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武汉市洪山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53号南湖创业园50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市鲁小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电气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市洪山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鲁小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鲁小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鲁小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8元由原告武汉市鲁小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