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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万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2民初1866号 原告武汉万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湖北**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万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万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万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万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6元,减半收取3,083元,由原告武汉万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姚 慧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