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康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治街维佳创意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北**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5民初621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公司举证的证据显示,双方进行了结算,且还有还款承诺,据此本案应为欠款纠纷。还款承诺书中“贵公司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主张”的承诺,系单***且承诺不明确。因此本案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涉《产品物资购销合同》以及承诺书的约定,可以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协议选择了诉讼管辖法院,该约定内容明确,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系本案原告,故原审法院作为**公司住所地管辖法院,依据双方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崔 丽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