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5民初2243号
原告:新乡市一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阳阿乡阳西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高新区寨湾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乡市一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新乡市一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一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7元,减半收取计2653.5元,由新乡市一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