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05民初3924号
申请人***,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河南省伊川县。
申请人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酒后乡。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洛阳能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建设路南1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洛阳能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能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整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能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宋 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