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省**市茅台镇贵乡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执异4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水电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西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680049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贵州省**市茅台镇贵乡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贵乡酒业”),住所地贵州省**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7366224357。
法定代表人:郑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19)黔038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水电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贵乡酒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水电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9)黔0382执1640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黔0382执异10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四川水电公司的异议请求。四川水电公司不服申请复议,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执复48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1)黔0382执异10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登记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四川水电公司与贵州贵乡酒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黔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四川水电公司与被告贵州贵乡酒业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贵州贵乡酒业向原告四川水电公司支付工程款7135636.99元;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贵州贵乡酒业向原告四川水电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135636.99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2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贵州贵乡酒业向原告四川水电公司赔偿损失1675418.40元;五、驳回原告四川水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前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四川水电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黔执35号执行裁定,该院作出的(2016)黔民初219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本院据此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黔0382执1640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19)黔0382执1640号之二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贵州贵乡酒业在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7135636.99元;提取方式为:2020年1月24日前提取债权356782.00元,2021年3月24日前提取债权1070345.00元,在2021年5月24日前提取债权1070345.00元,在2021年11月24日前提取债权4638164.99元;上述提取款项,由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清偿本案的案款。该执行裁定于2020年12月23日送达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协助执行。
异议人四川水电公司提出异议称:执行法院作出的(2019)黔0382执1640号之二执行裁定仅以工程款7135636.99元为基数作为我公司应分配债权,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执35号执行裁定及(2016)黔民初219号民事判决的金额不符,严重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请求撤销(2019)黔0382执1640号之二执行裁定。
被申请人贵乡酒业辩称:我公司与案外人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黔醉酒业”)2020年7月28日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并不损害异议人利益,也非恶意逃避债务和低价处置资产,且在合同签订后已按相关协议约定全面适当履行。我公司所负绝大部分债务已得到化解,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异议人四川水电公司的债务并没有消失,对不能纳入重组的债务,我公司仍负有履行义务。异议人四川水电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损害绝大部分债权人利益,请求驳回其异议请求。
另查明:2015年9月至2020年5月间,本院先后受理贵州贵乡酒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施案件20余件,执行标的总额逾5600余万元。贵州贵乡酒业自2015年初歇业未生产经营。目前,该公司除在**市冒儿塘村民组建有厂房3栋、窖池148个等资产(无产权登记证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7月28日,案外人贵州黔醉酒业与贵乡酒业公司签订一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将贵州贵乡酒业位于**市窖池等资产现状整体作价6800万元转让给贵州黔醉酒业,由贵州黔醉酒业附条件为贵州贵乡酒业偿付无担保非银行债务6500万元等内容。2020年10月20日,贵州黔醉酒业书面致函本院称:截止当日,贵州黔醉酒业已代为履行债务共计51120401.00元,尚有13879599.00元未与相关债权人签订协议。
本院认为,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219号生效民事判决预估测算,被执行人贵州贵乡酒业当前应当给付异议人四川水电公司的案款(***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用)已逾1100万元。案外人贵州黔醉酒业与贵州贵乡酒业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前后,异议人四川水电公司与债务重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尚未达成关于涉案债权债务清偿的方案或协议,贵州黔醉酒业与贵州贵乡酒业公司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不能对抗异议人四川水电公司。在此情形下,本院作出(2019)黔0382执1640号之二执行裁定分期提取贵州贵乡酒业公司在贵州黔醉酒业的到期债权7135636.99元,减损了异议人四川水电公司的预期收益,且提取款项无据认定为“到期债权”,故应当予以纠正。异议人四川水电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部分成立。贵州贵乡酒业公司于本案中提出的答辩理由符合情理,但其要求驳回异议人异议之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黔0382执1640号之二执行裁定主文为: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省**市茅台镇贵乡酒业有限公司基于该公司与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7月28日所签债务重组协议应获资产转让收益款1100万元至本院指定的案款账户(在提取划拨款项时另行通知)用于结算清偿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