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执恢23号之九
申请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西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680049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边县三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玉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6762174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攀枝花仲裁委员会(2011)攀仲裁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盐边县三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执行到位331234元,已支付申请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323812元、执行费7422元。为便于案件执行,节约司法资源,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裁定书由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送达案件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刚
审 判 员 刘 宝
审 判 员 王 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建
书 记 员 苏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