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6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孙小号。
被执行人: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