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财保738号
申请人:**,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2613953E。
法定代表人:查颜,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为:2993708041320190000050)。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鹏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沙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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