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811民初108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2613953E。
法定代表人:查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拖欠工程款4717744.04元,并承担欠款期间的利息(按全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3年5月8日承接被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大运河滨河道路工程的基础工程施工,至2013年11月6日完工,2017年9月25日结算:工程造价5512551.38元,已付工程款1750000元,余额3762551.38元。结算后至今又付了800000元,尚欠工程款2962551.38元未付。原告**2013年12月2日承接被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济安桥南路升级改造工程的基础工程施工,至2014年6月1日完工,2019年9月4日结算:工程造价1362712.66元,已付工程款900000元,余额462712.66元未付。原告**2015年4月1日承接被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任城经济开发区六期路网第三标段工程的基础工程施工,至2015年10月2日完工,2018年1月18日结算:工程造价2202479.87元,已付工程款710000元,余额1492479.87元。结算后至今又付了200000元,尚欠工程款1292479.87元未付。以上,被告合计欠原告工程款4717744.04元。原告多次催要,双方于2019年10月18日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2019年11月10日前支付700000元,余款在两年内付清。但被告再一次违约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工程款,从工程完工之日起算的欠款利息及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
被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工程分包施工情况及原告起诉的拖欠的工程款的数额无异议。对于原告要求从工程完工之日起计算欠款利息不予认可。根据2019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从2019年11月10日起计算,而不应当工程完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因原告所诉的原因,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019年10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达成还款协议,确认甲方欠付乙方工程款共计4917744.04元,约定:一、甲方于2019年11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欠款70万元,剩余欠款在两年内付清,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二、如欠款人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约定支付欠款,则视为欠款提前到期,欠款人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本协议剩余全部欠款。
实际欠款数额应为4717744.04元。被告没有按约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4717744.0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2019年11月10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工程款4717744.04元,并从2019年11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70.98元,由被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鹏学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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