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市政工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8607号
原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2613953E。
法定代表人:查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设,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济宁市火炬路公铁立交桥南西首。
负责人:周长珠,主任。
第三人: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74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德志,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姝,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市政工程处、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孙 静
审判员 于发春
审判员 田鹏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