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8607号
原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2613953E。
法定代表人:查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设,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济宁市火炬路公铁立交桥南西首。
负责人:周长珠,主任。
第三人: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74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德志,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姝,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市政工程处、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孙 静
审判员 于发春
审判员 田鹏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