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东方锦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财保839号之一
申请人:泰安市东方锦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五马街城中城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张训利,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查颜,任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市徂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泉林庄村村东泉林坝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翟汉柏,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75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柏立稳名下7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齐松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伟荻
书 记 员 李董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