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0918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民、孔鹏,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2613953E,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查颜,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8元、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华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朱 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