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0918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民、孔鹏,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2613953E,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查颜,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8元、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华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朱 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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