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3367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李斌澄,女,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查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斌澄、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斌澄、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630043901210725688)作为担保。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被申请人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账户(37×××40-1)的保全措施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要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账户(37×××40-1)的保全措施申请。
审判员 于发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朱艺园